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離婚案件時,應當尊重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願,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和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九條* *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八條* *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