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的問題,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
消費者和經營者因商品未明碼標價而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與經營者談判和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