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和房產證到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轉移登記;
2、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材料;
3.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登記,並頒發不動產登記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210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214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