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監督管理法》
第四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監管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執法監管機制,統籌解決執法監管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總結分析執法監管情況。相關執法監管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可以在適當範圍內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