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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部法律規定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收取執行費?
法院收取執行費的依據是《訴訟費繳納辦法》。

《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壹)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辦理海事賠償登記、催告船舶優先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