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事由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