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因撤銷、更名或者更換新印章而停止使用的,應當及時送交印章簽發機關封存或者銷毀,或者按照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