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時,應當要求被申請人提供原始載體。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提供復印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過程。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