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第十條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壹)商標和廣告;
(2)日常生活的陳設;
(3)私人慶典、懸掛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第十三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國人民和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