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第四十九條。公共圖書館從事或者允許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