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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法規的提出者
法律分析:“黨內法規”壹詞由來已久。早在1938年,毛澤東同誌就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上指出,為了使黨內關系走上正軌,“必須制定更加詳細的黨內法規,以統壹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並首次提出了黨內法規的概念。

法律依據:《中國生產黨制定黨內法規條例》第四條制定黨內法規,主要規定以下事項:

(壹)各級黨組織的產生、組成、職能和職責;

(2)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的體制、機制、標準要求、方式方法;

(三)對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監督、考核、獎懲和保障;

(四)黨的幹部的選拔、教育、管理和監督。

凡是涉及黨組織職權設置、黨員義務權利、黨內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只能由黨內法規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