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該概念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容易燃燒和爆炸的危險貨物。範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界定,主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和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壹覽表》(GB12268-90-90)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爆炸性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和腐蝕性產品中的壹些易燃易爆化學物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二條所稱非軍用的下列爆炸物品:(壹)爆破器材,包括各種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導電爆破系統、起爆藥、爆破劑;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三)公安部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目錄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