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飛機;⑹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或者未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在確定抵押財產時就該動產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