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人員違法或者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自己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