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壹)失去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壹百零四條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收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