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7條在保證合同中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壹般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 * *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證人有權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