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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村工作隊員的召回有哪些具體規定?
《海南省駐村扶貧工作隊管理辦法(暫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派出單位應當召回駐村工作隊員並調整替換人員:①因病或者家庭困難不能堅持駐村工作的;(2)因本人素質、能力等原因不能適應駐村工作,幫扶後效果不明顯的;工作作風遲緩、不盡責,駐村幫扶成效不明顯,群眾意見強烈、反映強烈;(四)受到黨紀處分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宜繼續擔任駐村工作隊員的;(5)退休、調離原單位或辭去公職。被召回的幹部當年不得評為“優秀”(因病召回的除外),壹年內不得因②、③、④原因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