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五部分婚姻和家庭
第壹章總則
第壹千零四十條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壹千零四十壹條婚姻和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壹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產。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壹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不註重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要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幫互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壹千零四十四條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維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以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壹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