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這類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並從事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挪用的資金應為單位資金,行為人必須通過職務上的便利挪用。
挪用資金罪的客觀要件包括實施挪用且數額較大。挪用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財物轉移為自己使用或者占有的行為。數額較大是指挪用的資金達到了壹定的數量標準,根據不同的司法解釋和立案追訴標準可能有所不同。
對於挪用資金罪的追訴和量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挪用資金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違法活動”的案件數額起點為“數額較大”“情節嚴重”“違法活動”數額標準的兩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