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十二條。士兵退出現役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由軍隊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退出現役的士兵,經軍隊確定服預備役的,應當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到所在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進行預備役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