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條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任務的人,在其職權範圍內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