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有義務贍養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老年人及其配偶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受兄弟姐妹贍養的兄弟姐妹成年後,如果她負擔得起,她有義務贍養無人贍養的老年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