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已經存在的,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從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已經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根據當時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08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