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六個月保證期屬於預定期,不適用暫停、中斷和延長條款。2.保證合同載明保證期間至債務本息清償之日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這裏的兩年也屬於預定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3.預定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期間,超過該期間該實體權利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了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未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壹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