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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等定律
“溯及既往法”是指新法頒布後,對頒布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也生效。這是為了解決新舊法律之間的效力問題,與法律位階沖突無關。

法律位階的沖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不同位階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之間的沖突。不同位階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由不同的權力機關制定,因此適用“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也稱效力位階原則。例如,我國《立法法》第78-80條規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適用順序由效力等級標準決定。二是同壹層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之間的沖突。公認的規則有兩個,即特別法優先於壹般法,新法優先於舊法。《立法法》:第八十三條對這兩條規定進行了闡述:“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壹個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和規章同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適用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