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壹)可能犯新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逃跑。批準逮捕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