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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撫恤金由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發放。
法律分析:傷殘撫恤金由退伍軍人事務部支付。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包括:(1)殘疾軍人,服役期間因戰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服役期間因病退出現役的軍人;(二)因戰、因公負傷的行政編制內的人民警察;(三)預備役人員、民兵、農民工和其他因參加戰爭、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執行軍事任務致殘的人員;(四)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作鬥爭致殘的人員;(五)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而致殘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法律依據:根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公安機關發布的通緝令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決定停發傷殘撫恤優待證,並通知其或者家屬、利害關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