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婚姻法》關於父母與子女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如撫養教育、管教保護、贍養扶助、繼承等,同樣適用於父母和非婚生子女。
有人認為讓情婦的子女繼承遺產是對包養情婦現象的變相鼓勵,不利於打擊重婚包養情婦等社會醜惡現象。
其實都是父母的錯,孩子是無辜的,因為孩子沒有選擇父母的權利,不能因為父母的錯而被剝奪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