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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強制進行精神鑒定?
法律分析:識別下列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人: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2.民事案件的當事人;3.行政案件的原告;4.違反治安管理應當拘留處罰的人;5.正在接受勞動改造的罪犯;6.勞動教養人員;7.接收考官;8.與案件有關需要鑒定的其他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精神病人(含癡呆病人)無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道自己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