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精神病人(含癡呆病人)無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道自己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