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由執行人員執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