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特點是:
第壹,通過程序思考,用法律術語觀察、思考和判斷;
第二,遵循回顧過去的習慣,表現得更加安全甚至保守;
三是註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對待情感因素(即客觀公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四,法律思維所追求的程序中的真理不同於科學中的求真;
第五,判斷結論總是非此即彼,這與政治思維的權衡特點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