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合理律師費:1。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和交通事故案件:2件。法律援助案件;3.侵犯著作權案件;4.商標侵權案件;5.專利侵權案件;6.不正當競爭案件;7.債權人在合同糾紛中行使撤銷權的案件;8.擔保權訴訟案件;9.仲裁案件。
(2)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司法實踐中也有相應的案例,如《最高法院公報》第3期第1997期刊登的“二十世紀福克斯公司訴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音像世界”壹案。本案判決書中明確寫道:“原告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尋求司法救濟時,所支出的合理費用7,565,438+04.56元(含4,662,438+0元律師費)亦由被告承擔。”;1998《最高法院公報》第2期刊登了“南京電力自動化總廠訴南京尹田電力設備廠”壹案。本案判決中明確支持原告律師費9106元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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