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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法律體系中的刑罰種類
死刑(統稱大君,主要包括刑、殺、宰、宰等。):屠戮是指將罪犯本人和他的兒子壹起殺死,類似於後世朝代的宗族刑。也有人認為應該解釋為:要麽把罪犯當奴隸懲罰,要麽把罪犯殺死。

物理刑(墨、肥、肥、宮):墨:在罪犯的臉上紋上字,然後用墨水塗上去。割掉罪犯的鼻子。舵:取下犯人的膝蓋骨;龔:破壞犯人生殖器官。

流放:將犯人流放到偏僻的地方,最初是作為壹種原諒同宗人五刑之罪的方式,後來不僅用於此。

救贖:罪犯被允許使用銅等貴金屬來贖罪。不同於“罰”。夏朝的贖制非常發達,西周也有所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