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施工合同糾紛的履行地為施工行為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