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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凡在行車中違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技術裝備差等原因,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經濟損失,影響正常行車或危及交通安全的,均可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載客或者運輸物品、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設計最高時速、空車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殘疾人專用車。

(5)“交通事故”是指因車輛在道路上的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