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載客或者運輸物品、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設計最高時速、空車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殘疾人專用車。
(5)“交通事故”是指因車輛在道路上的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