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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國際經濟糾紛?
法律分析:雙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因各種原因發生權利義務糾紛時,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和協調雙方關系,發展交往;如果雙方爭議較大,無法達成協議,可以請第三方進行調解。中國壹貫主張調解優先、多調解少仲裁、先調解後仲裁的原則。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省時、省力、省錢。調解不僅可以獨立於其他方法使用,而且可以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的任何時候使用。如果可以通過調解解決,則不會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就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享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外國法院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訴訟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