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時,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