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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在托收和信用證中的不同法律地位
銀行在托收和信用證中的法律地位如下:

1.在催收業務中,銀行屬於委托人的代理人,只提供服務,不提供信貸。銀行僅作為委托人的代理人,沒有義務確保付款人會付款,也沒有義務檢查貨運單據是否完整並符合銷售合同。

2.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處於付款人和擔保人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