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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在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中聘請律師的,應當及時告知律師。
法律解析:公安機關發現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應當在偵查階段及時告知其聘請的律師不參與訴訟活動,同時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仍堅持聘用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關於律師參與偵查階段刑事訴訟的規定》。

第十條接受指派的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發現案件涉及國家秘密不批準會見的,應當向律師說明理由。

第十壹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日期和地點由公安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可以派員在場。

第十三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應當對律師提交的犯罪嫌疑人委任書、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監管場所的規定。

第十五條律師應當對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了解的案件情況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