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律師參與偵查階段刑事訴訟的規定》。
第十條接受指派的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發現案件涉及國家秘密不批準會見的,應當向律師說明理由。
第十壹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日期和地點由公安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可以派員在場。
第十三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應當對律師提交的犯罪嫌疑人委任書、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監管場所的規定。
第十五條律師應當對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了解的案件情況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