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