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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失物是法律行為還是法律事件?
法律分析:拾得遺失物是法律事實。拾得遺失物是指找到並實際占有遺失物,是找到和占有的結合。發現和占有都不能構成撿拾。拾得遺失物是事實行為,不必問拾得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仍然可以成為拾得人。拾得物品的行為通常是無因管理行為,如果誠實的拾得人認為他人的利益是故意的,則構成無因管理,如果不誠實的拾得人認為自己的利益被拾得,並且拾得時沒有物主,則不構成無因管理。撿拾行為是合法的,不得違反法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四條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民法典》第三百壹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妳不知道,妳應該及時發布招聘公告。

《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六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