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願的人不能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