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了設立民辦養老院的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要的生活設施和戶外活動場所;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範》;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名稱符合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