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軍人傷殘評定是怎麽評定的?標準是什麽?
軍人傷殘評定是怎麽評定的?標準是什麽?
1軍人殘疾等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詳見所附具體條款。\x0d\2評定標準為《軍人殘疾等級標準(試行)》(民發[2004]195號)附件。\x0d\x0d\第二十三條因戰、因公\ x0d \(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殘疾,由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鑒定評估;\x0d\ (3)退出現役的軍人和轉業到政府安置的離休幹部,需要鑒定傷殘性質、評定傷殘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鑒定評定。\x0d\傷殘等級評定以醫療衛生專家組出具的傷殘等級醫學鑒定意見為準。\x0d\殘疾軍人由鑒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第二十四條。因戰、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未及時評定的。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三年後,本人(精神病人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重新鑒定殘疾的。如果有記錄或原始醫療證明,可以評估。\x0d\經評定傷殘等級,現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後,傷殘情況嚴重惡化,原傷殘等級與傷殘情況明顯不符的。本人(精神疾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傷殘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傷殘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