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包括:
當事人的陳述;
②書證;
③物證;
(四)視聽資料;
⑤電子數據;
⑹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各方的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