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三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面積比例確定。
第二百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使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業主,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並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