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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與被統治的區別
法律分析:該裁定是人民法院對程序性問題的處理結果。判決是人民法院處理實體問題的結果。裁定是裁決和判決的統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