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中的違法記錄包括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拘留勞動教養等。
2.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應當向被證明對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當為原件,公安機關無法留存原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復印件;
3、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派出所可以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規定
第十三條
經查證屬實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通知書》和《詢問函》確有錯誤的,出具證明文件的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撤銷,並重新出具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