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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職業教育法第51條是什麽?
接受職業學校教育,達到相應學歷要求,經學校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經職業培訓機構或者職業學校職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取得相應的培訓證書;經符合國家規定的專門機構考試合格的,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學歷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受教育者就業的憑證。

通過職業培訓獲得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培訓證書等學習成果,經職業學校認定後可轉換為相應的學歷教育學分;符合相應職業學校學歷要求者,可獲得相應學歷證書。

接受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的,可以依法申請相應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