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壹)以電話、短信息、即時通信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2)進入、拍照、偷窺他人住宅、賓館房間等私人空間;(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隱私的;(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的;(五)處理他人隱私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